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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因工作琐事与员工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1-12-22 10:12:57  | 作者: admin

  经理因工作琐事与员工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员工故意犯罪的、员工酗酒或者吸毒的以及员工自残自伤的三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经理因工作琐事与员工打架受伤,算工伤吗?答案是:算工伤,结合以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


  1、甲系飞腾汽车销售公司市场部经理,乙系飞腾汽车销售部员工。


  2、2017年8月30日10时许,在公司4S店大厅内,甲因制止员工乙与他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与乙发生争执,乙使用扳手将甲头部砸破。


  3、2017年8月30日,甲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左额硬膜外血肿;3.左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4.脑脊液伤口漏;5.左额头皮裂伤。


  4、2017年8月31日,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法院判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及罚金,同时赔偿甲各项损失共计45628.03元。


  5、2018年1月25日,甲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经调查认为甲因工作琐事与乙发生口角,之后又与乙打架,其行为已经转化为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超出了工作范畴,不能认定为工伤,2018年3月2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6、甲不服,诉至法院。本案中,根据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甲与乙发生争执源于工作上的原因,争执过程中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暴力打伤甲。


  7、公司称甲与乙系因私人积怨争吵、相互斗殴,与工作无关的意见并无证据证实。


  8、二审判决:甲作为部门经理,有权有职责管理员工,其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虽过程中也有过错,但其过错不属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其工伤认定。甲与乙因工作发生的口角和打人事件本身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因果关系上的连贯性,应认定甲为工伤。


  律师补充:


  员工因工作原因打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履行工作职务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规定。公司主张员工不属于工伤,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三种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则应当认定员工为工伤。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故本案不符合工伤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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