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案例:
2020年10月18日,李慧在下班途中被车辆碰撞,致第5胸椎以下截瘫。2021年3月25日,李慧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5月29日,李慧被鉴定为2级伤残;2021年8月,李慧不治身亡。县医保中心于2021年11月19日对李慧作出工伤职工待遇审批,确认李慧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但未列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养亲属抚恤金。李慧的亲属王杰等人对此提出异议,县医保中心辩称李慧的伤残鉴定出具之日即为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之日,不应按照工亡对待。双方遂发生纠纷。李慧的死亡能否按照工亡对待?
律师解答:
李慧从工伤发生到不治身亡的治疗时间并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的一般规定十二个月,应认定李慧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应当享受工亡待遇。
李慧从发生工伤到死亡不超过12个月,应认定为在停工留薪期间内死亡,享受工亡待遇。且县医保中心在李慧的《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中的“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一栏中填写了“是”,应理解为是对李慧的死亡是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确认。
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