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案例一 外卖配送员刘某与某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刘某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骑手,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刘某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配送中心在事故后为刘某出具《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刘某请求认定工伤。配送中心认为刘某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某配送中心与刘某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刘某接受配送中心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月领取工资。交通事故后,该中心开具的《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都记载刘某是其员工,故仲裁和法院一致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外卖配送员胡某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某信息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胡某某在快递公司外包给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信息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胡某某从事平台送餐服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信息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接受该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对胡某某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仅与M公司有关联。信息公司与快递公司系合作关系,快递公司与M公司系承包关系,无法认定胡某某与信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三 外卖配送员周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周某在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为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B平台不限定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注册骑手自由抢单。周某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了平台与骑手不成立劳动关系,周某已阅读知晓。平台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足见信息公司并未对骑手进行劳动过程管理,对骑手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属业务质效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必要措施,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