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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租房造成人身伤亡 出租人须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20 03:10:23  | 作者: admin

  2020年出租房造成人身伤亡 出租人须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1日晚,原告的女儿娜某在被告依某出租的地下室(租住房)居住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娜某于2012年1月22日死亡的事故。娜某与房东依某有口头租房约定协议,房租为每月130元。在租住期间娜某曾发现电线和烟道有问题,多次找房东要求维修,但并没有引起房东的重视,他没有履行维修房屋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26736元费用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侵权,理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承担原告赔偿费用的60%责任,原告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的40%责任。诉讼费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经开庭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小编评析:

  

  本案中,被告方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应保证房屋达到能正常使用的目的。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采取维修安全防范措施,侵权行为成立,在本次侵权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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